案情:
徐某,女,家政服务公司职员。8月25日晚10时许,徐某孤身回家途中被邹某持刀抢劫。因徐某随身携带的钱少,邹某遂威胁其回家去取。在邹某持刀挟持徐某回家途中路遇陌生男子李某。李某为营救徐某与歹徒奋力搏斗,被邹某刺伤,邹某逃离。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中,李某因住院治疗花去大量费用,多次向徐某索要赔偿金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赔偿其部分医药费。法院以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两个月后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该市公安机关将其留置48个小时,而后又对其采取了拘传措施达72小时。讯问邹某时,侦查人员首先讯问其作案经过,邹某即供述了作案过程,又交代了另一次持刀抢劫的作案经过,公安机关以多次作案为由决定拘留邹某。同时邹某让其同事钟某作为辩护人参加诉讼,并代替邹某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公安机关同意了其申请,决定对邹某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2000元,并由钟某作为其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邹某又在公共场所酒后闹事,公安机关没收了其保证金,邹某不服该决定向公安机关申行复议,公安机关告知其向法院起诉。后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决定传唤3位证人出庭作证,3位证人依次从旁听席到证人席上作证。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邹某提出犯罪时正处于其精神病发作期的抗辩理由,合议庭决定中止审理,对邹某进行鉴定。后经过重新开庭审理,认定邹某为间歇性精神病人,作案时精神病发作,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据此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问题:
请指出上述案例中的程序错误。
参考答案:1.对于李某向徐某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李某的无因管理的行为应当得到受益人的补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本案中的拘传适用错误。本案犯罪嫌疑人已被留置,无需拘传其到案接受讯问。且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3.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讯问他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侦查人员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作案经过,让他作有罪供述,是错误的。
4.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本案中公安机关的拘留理由不成立。
5.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只能是辩护律师,不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友。邹某的同事作辩护人是错误的。
6.保证金与保证人不可同时适用,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错误。
7.只有故意重新犯罪的才没收保证金,本题中没收保证金错误。
8.对于没收保证金不服,只能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本题中公安机关告知其向法院起诉错误。
9.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法院允许证人坐在旁听席上是错误的。
10.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故法院宣布中止审理错误。
11.被告人是精神病人的,法院应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而非宣告无罪。
解析:
1.对于李某向徐某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李某的无因管理的行为应当得到受益人的补偿。李某与徐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徐某与犯罪嫌疑人邹某的刑事法律关系附随的民事侵权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已被留置,无需通知其到案接受讯问。且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讯问他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的情形之一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的规定,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
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只能是辩护律师。
6.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保证金与保证人不可同时适用。
7.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对于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于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8.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5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9.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9条的规定,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10.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6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11.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的规定,被告人是精神病人的,法院应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