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与乙于2001年3月因犯抢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甲刑满释放后,好吃懒做,于是与乙又共谋做点一本万利的买卖。2006年4月,甲听说有人在火车站将少年骗至山西省的砖厂,一个能卖450元。于是与乙在某市火车站长期蹲点,以介绍工作为名将14名少年和儿童拐骗至山西某地的砖厂,其中8名少年分别15岁至18岁不等,6名儿童分别为11岁至14岁不等。期间因为有少年因为发觉有异想要逃跑,甲乙将这些孩子关进一个密闭的小屋,甲还用烙铁烙逃跑的少年。卖给砖厂老板丙后,非法获利6000元,丙某强令这帮孩子从事强体力劳动,在当地警方组织解救时丙手持猎枪拦住警车,不让警察进入。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丙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丙收买被拐卖6名儿童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丙强令不满16周岁的孩子从事强体力劳动的行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这里没有给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的情节,但实际情况是有的。强令16周岁以上的孩子工作的,可能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丙手持猎枪拦住警车的行为,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