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

甲有一套位于闹市区的三居室房屋,房屋位于8层(顶层)。2009年1月租与乙,租期3年,乙与妻子丙共同居住。乙在入住后,对于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后,乙为了减轻负担,在征求甲的同意之后,自己与妻子居住其中的一间,将另外两间分别转租给丁和戊,租期为1年。如果在租赁期间,从该楼下面经过的张小呆被从楼上落下的酒瓶砸伤,住院治疗,花费数万元。

问题:


如果甲要出卖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在何种情况下排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若甲出卖房屋,没有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此时,承租人可否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

参考答案:以下四种情况排除优先购买权的适用:(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承租人不能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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