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
2010年5月29日,甲市A区欧某从甲市B区太平洋商场购嫩净白洁面乳1瓶,给自己三岁女儿赵某某使用,约20天后,赵某某面部局部出现斑点,随后出现大面积红肿症状。太平洋商场出售的洁面乳由位于乙市C区的新新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2010年7月11日,欧某带赵某某到甲市东风医院检查治疗。后经医院斑贴实验,结论为“馨逸斑贴阳性”,诊断为“化妆品皮炎”、“白癜风”,证明所使用的化妆品与此有因果关系。欧某现欲提出侵权之诉。问题:
本案的诉讼参与人应如何列明
答案
参考答案:原告为赵某某,被告为太平洋商场和新新日用化妆品公司,欧某为法定代理人。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赵某某是本案的直接受侵权人,其为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欧某作为赵某某的监护人在本案中应当作为法定代理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所以可以太平洋商场和新新日用化妆品公司分别为被告起诉,也可作为共同被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