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船务公司由于其所属的“天星”号与某滚装船发生碰撞产生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被诉,并致使该公司所有的另外一条船舶“海星”号在美国长岛被扣,同时又有第三人――对“海星”号享有燃料费用请求权的乙石油公司提出权利请求,但在此之前“海星”号曾经在海上遇险,得到一利比亚籍船舶“百慕大”号的救助,并经引航进入某港稍作修理,为避免延误船期又匆匆离港,欠下港口吨税和引航费,之后在长岛港外触礁,又经另一外籍船舶“兰色月亮”号救助而脱险。则关于“海星”号上的请求权的实现顺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请求权属于船舶优先权,因此应当先于乙石油公司的债权得到清偿

B.该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请求权属于船舶优先权,但是前者顺序更在先

C.“兰色月亮”号和“百慕大”号的救助费用的清偿,后者在后

D.如果清偿不能完全,则港口吨税和引航费应当以前者的清偿为优先

答案

参考答案:B,C

解析:理由:本题参考《海商法》中请求权实施顺序。
  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第23条又规定:“本法第22条第 1款所列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22条第1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A选项中该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请求权固然属于船舶优先权,但是却不是“海星”号上的优先权,而乙石油公司的债权则是针对“海星”号的,即使两条船舶同属于甲公司,也不能以“天星”号上的优先权来排斥“海星”号上的债权,二者之间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D选项中港口吨税和引航费属于同一顺序,应当按比例清偿而没有先后顺序。

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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