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神码电子公司欠连发生物技术公司120万元债款,连发生物技术公司欠广宁公司150万元债款。这两笔债款均已到期。广宁公司向连发生物技术公司讨要欠款时,连发生物技术公司还款30万元给广宁公司,并向广宁公司表示无力偿还余下的120万元,但同时连发生物技术公司一直不向神码电子公司主张自己的到期债权120万元。于是,2004年10月7日,广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神码电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把神码电子公司欠连发生物技术公司的债款120万元拨到广宁公司的账上。在诉讼过程中,神码电子公司的另外两家债权人甲、乙两公司得知情况后,于2004年11月9日,也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广宁公司均摊120万元的债款。广宁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辩说自己具有优先权,因为这120万元的债款已经打到自己的账上。
问题:
1.广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神码电子公司为被告所提起的诉讼中,连发生物技术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法院可否把连发生物技术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答案

参考答案:以神码电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本题题干未详细交代确定级别管辖的信息,故本问只要答出地域管辖的要领即可。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