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注册税务师对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进行正确的纳税调整,计算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资料:注册税务师受托审核某纯净水生产企业2009年所得税纳税情况,企业会计计算的利润总额为533万元并已缴纳所得税,注册税务师审核时发现如下业务: (1)其他业务收入中包括:①企业外购一批包装物水桶专门用于出租,当年取得租金收入150万元;②企业上年3月销售产品时出借一大批水桶,向购买方收取的押金30万元,企业会计当年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今年因逾期未收回将其全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③企业当年2月销售时出借一批水桶,向购买方收取的押金20万元,考虑到如果逾期收不回还是要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在收取时直接计入了“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2)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40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15万元,后将金融债券对外转让的所得25万元; (3)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为9.6万元; (4)销售费用中有广告费174.54万元,业务宣传费11万元; (5)企业年初购进当年生产所需材料一批,不含税金额为280万元,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但采购入员购进材料时,取得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及财务专用章。后与销售单位联系时获知,此单位因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收缴公章。此材料已经办理入库,会计入员将其计入材料明细账后,其中的80%由生产领用。购进材料时发生运费5万元,取得普通运输发票,进项已经抵扣; (6)企业计入管理费用中的工资中包括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的保费28万元。企业已经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7)企业下半年取得出口经营权后,11月出口产品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当月收齐相关单证并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因为是第一笔出口业务,会计尚不清楚免抵退税核算,仅做了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 贷:库存商品 300 (8)其他资料:①企业账簿记载: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2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投资收益8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2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2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7万元(其中包括城建税4.9万元,教育费附加2.1万元),管理费用300万元,销售费用200万元,财务费用50万元,营业外收支净额为30万元; ②企业当年的产品完工率为90%,完工产品的销售率为70%; ③企业产品及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产品退税率为15%。企业当年12月应纳增值税为70万元。
参考答案:
解析:企业上年3月销售产品时出借包装物的押金30万元,逾期未收回将其全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少计了增值税,应当调减其他业务收入,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30÷(1 +17%)×17%=4.36(万元),相应的应补计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36×(7%+3%) =0.44(万元),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36+0.44=4.8(万元)。 当年2月销售产品时出借包装物的押金20万元,未逾期不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根据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和金融债券转让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3)实际发生额的60%=9.6×60%=5.76(万元)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2000+200-4.36-20)×0.5%=10.88(万元),应以5.767万元为限,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84万元。 (4)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2000+200-4.36-20)×15%=326.35(万元),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未超支,不作调整。 (5)购进材料未取得合法票据不得计入成本费用中列支,购进生产用材料发生的运费取得合法运输票据的,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购进材料不含税金额为280万元,材料总成本为280×(1+17%)=327.60(万元)。已经通过完工产品销售计入当期损益的材料成本为327.60×80%×90%×70%=165.11(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的保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 (7)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5%)=1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500×15%=75(万元) 因为12月应纳增值税为70万元,所以,当期应退税额为0,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75万元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万元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增加出口产品的成本,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经过税务机关审批的当期免抵税额应当计算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当补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75×(7%+3%)=7.5(万元) 出口业务共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7.5=17.5(万元) (8)其他资料显示营业税金及附加7万元中包括城建税4.9万元,教育费附加2.1万元,说明企业包装物出租收入未计缴营业税,所以,应补计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150×5%×(1+7%+3%)=8.25(万元),应当调减应纳所得额8.25万元。 (9)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33-4.8-20-40+3.84+165.11+28-17.5-8.25=639.4(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39.4×25%-533×25%=2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