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某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1)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32万元。
(2)开发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已计入管理费用)。
(3)支付在建办公楼工程款20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
(4)向某公司捐款18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
(5)支付诉讼费5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
(6)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0.6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
已知: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纳税调整额;
(2)计算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数额;
(3)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
(5)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1)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限额=200×12%=24(万元)
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32万元,超过限额8万元,应调所得额8万元。
(2)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40万元,就可按60万元(4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利润总额中已扣除40万元,应调减所得额20万元。
(3)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在建办公楼工程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向某足球队捐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
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6万元
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8-20+20+18+0.6=226.6(万元)
(4)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226.6×25%=56.65(万元)
(5)该企业2008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56.65-50(已预缴)=6.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