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投资公司建造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03年5月30日。该投资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共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第5家施工单位于2003年6月2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2003年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第4家施工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第2家施工单位中标。投资公司(甲方)与中标单位(乙方)双方按规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3年8月16日。
[问题]
上述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不妥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开标会由该项省建委主持不妥。因为开标会一般南业主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司)主持,而省建委是建设主管部门。 (2) 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不是同一时间不妥。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应是同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