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住在A县的甲乙两兄弟在父亲死后没有分家,共居父亲留下来的一套四合院。邻居丙因为重新建房而深挖地基,致使甲乙两家住宅的东墙松动,有倒塌的危险。邻居丁因为室内装修而机器声音轰鸣,现甲在县法院起诉丙,要求丙赔偿损失。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乙明确表示放弃追究的权利,没有参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又起诉丁,要求丁停止机器作业。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此两诉合并审理
B.因为诉讼标的并不属于同一种类,因此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应将两诉合并审理
C.暂不受理甲的起诉,在审理完甲诉丙一案后,再行受理
D.受理甲的起诉,在审理完甲诉丙一案后,再审理甲诉丁一案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甲对丁提出的诉讼有明确的当事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符合民诉法第104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所以C、D项错误。普通共同诉讼要求满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当事人和法院都同意合并审理等条件。本案中甲诉丙是基于由丙对其财产的侵害引发的物权请求权,而甲诉丁则是基于由丁对其人格权利的侵害引发的人格请求权。产生诉讼标的的原因并不相同,且两案在调查取证方面毫无共同之处,合并审理也收不到审判经济的效应,应当分别审理,所以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