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发生以下业务:
(1)1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受市区一处土地的使用权,按合同规定应支付土地出让金7000万元,后经申请减免1000万元;
(2)以上述土地开发建设普通标准住宅楼、医院和写字楼各一栋,占地面积各为1/3;
(3)住宅楼开发成本20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具体数额;
(4)住宅楼配套的医院开发成本200万元,无法准确分摊利息支出,根据相关规定,医院产权属于住宅楼全体业主所有;
(5)写字楼开发成本3000万元,分摊到的利息支出300万元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其中包括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10万元和罚息30万;
(6)11月份全部竣工验收后,公司将住宅楼全部出售,签订合同取得收入10000万元。将写字楼的50%,签订合同按市场价4000万元出售;写字楼剩下的50%对外投资开设一商场,签订合同共担经营风险,当年收到25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房地产公司所在省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限额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契税已计入开发成本中,契税税率为5%。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项目合计为( )万元。
A.13153.34
B.14153.34
C.15153.34
D.15340
参考答案:D
解析: (1)与住宅配套的医院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但不确认收入。契税计入土地的开发成本。写字楼对外投资部分,视同销售。
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住宅楼及医院=(7000-1000)×2/3=4000(万元)
写字楼=(7000-1000)-4000=2000(万元)
(2)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
住宅楼及医院=2000+200=2200(万元)
写字楼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3)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费用:
住宅楼及医院=(4000+2200)×10%=620(万元)
写字楼=(300-10-30)+(2000+3000)×5%=510(万元)
(4)住宅楼及医院可扣除的税金=10000×5%×(1+7%+3%)=550(万元)
写字楼可扣除的税金=4000×5%×(1+7%+3%)=220(万元)
(5)加计扣除金额
住宅楼及医院=(4000+2200)×20%=1240(万元)
写字楼=(2000+3000)×20%=1000(万元)
(6)扣除项目合计:
住宅楼及医院合计扣除项目=4000+2200+620+550+1240=8610(万元)
写字楼扣除项目=2000+3000+510+220+1000=6730(万元)
(7)合计=8610+6730=153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