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私营企业经理周某想从某钢铁公司购进一批钢材,因资金不足,找到曾有业务往来的某国有公司经理阎某,希望其帮助解决资金困难。阎某经过考虑,遂到银行以该单位名义开具一张半年期的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周某。1个月后,周某还给阎某单位20万元。4个月后,周某将余款30万元付给阎某的单位。
问: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答案

参考答案: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本案的关键是判断“汇票”是否属于公款的性质。我们认为,首先,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汇票,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形式达到支付的目的,无论持有人是谁,银行都将无条件支付。因而,银行承兑汇票在支付功能上等同于货币,因此,阎某以单位名义开具的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同等数额货币的支付功能,实际代表着该单位的公款。其次,在本案中,阎某在明知周某让其挪用公款为他补缺的情况下,仍到银行开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周某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在表面上好像并没有侵害公款的使用权,但是实质上,该单位对此项票据金额在支取和使用方面受到了严格限制,被挪用的银行承兑汇票仍然构成对公款使用权侵害的风险,公款损失危险始终存在。最后,应当注意的是,汇票虽然是周某以单位名义开具的,但这只表明了汇票的签发单位,并不表明周某是以单位名义借款给阎某,此借款行为仍然是阎某以个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属于“归个人使用”的立法解释中“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而非“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牟取个人利益的”情形。
综合全案,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开具汇票的形式,实际将单位公款用于其他单位的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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