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中,副校长贾某和党委副书记李某负责招生工作。两人共谋以学校名义在此次招生中收取“点招费”,用于单位的小金库支出。到招生结束时共收取“点招费”30万元,两人于是又商量在其中搞出来一点给自己,遂又从“点招费”中挪出10万元,贾某分得6万元,李某分得4万元。
问:贾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贾某、李某两人构成贪污罪,属于共同犯罪。
本案的关键是“点招费”的性质。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学校在招生工作中收取“点招费”,贾某、李某两人作为校领导却公然违反这一规定,擅自决定收取“点招费”,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点招费”虽然是两人以学校名义违法收取的费用,但在行政主管部门未对学校的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前,这笔费用应当视为由学校管理的公共财产,即公款,因而贾某、李某两人共谋截留并侵吞该款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符合贪污罪的特征,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