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2002年4月,李某未经集体研究,以个人名义将公司的100万元自有资金借给好友吴某主管的集体性质的运输公司。吴某为表感谢,送1万元给李某作为“过节费”,李某接受。至年底案发时,这笔借款尚有80余万元未归还。
问: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
本案中,李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私自使用国有单位资金的直接故意,明知挪用公款非法,但为了朋友关系仍然执意而为;在客观上,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经理的职务便利借公款100万元给自己的朋友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李某的行为符合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应当定性为挪用公款罪。
李某的行为同时还构成受贿罪。在本案中,从整体来看,李某挪用公款的行为实际是接受吴某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而事后接受1万元“过节费”则属于收受贿赂的行为。因此,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判断,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给好友谋求使用资金的利益,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本公司巨款借给吴某从事营利活动,事后又非法收取其现金贿赂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受贿罪。
对李某构成的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单项选择题 A2型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