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张某系某国有单位领导,在负责为单位采购一批电脑时,虚开一张2.2万元的发票在电脑发票中一起报销,单位其他人员均不知情。后来,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因财务上现金不够,张某拿出2万元交给会计,说是暂时垫付一下,会计为张某写了一张收条。同年11月,张某在单位年终做账时告诉会计,那笔2万元借款本来就是公家的,不用还了。至于为什么是公家的钱,张某没有向会计说明。案发后,张某不承认贪污事实,提供了两张共计1800元的餐饮发票,说是2.2万元中为单位开支的。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能构成何种罪名理由是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本案的关键在于界定张某贪污行为的完成时间。张某的贪污故意形成于虚开发票之时,在将2.2万元的发票拿到财务报销后,其贪污行为即告结束。这一过程中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至于后来张某向单位垫付2万元旅游款项,以及在年终清账时,告诉会计不要还款,是其因为害怕贪污行为暴露,企图通过“归还”这种方法躲避法律的惩罚的一种行为,并不影响其先前虚开发票报销贪污公款的性质。
1800元的餐饮发票与前面的报销行为也毫无关系,因为发票一直在张某本人身上,只要张某出具发票,单位就可以为其报销的,因此,张某的贪污数额应当是2.2万元。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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