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李某系某国有公司经理。某日,李某的两个朋友陈某、王某想在市内注册开办一家贸易公司,由于开办此类公司需要注册验资资金200万元,而他们仅能筹集到100万元,于是他们找到李某帮忙,李某遂指示公司财务人员将其公司资金100万元打入陈某和王某的账户。工商部门验资注册10日后,陈某、王某即归还此款。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触犯何种罪名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本案中,首先,应当明确陈某、王某注册登记公司的行为,属于营利活动。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中所称营利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且为法律所允许的一切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就是为了办理营业执照,属于营利活动的前提行为,当然具有营利行为的性质。对这种情况,刑法规定只需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就可成立犯罪,至于挪用的时间长短,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李某挪用100万元的公款显然符合此情形。其次,陈某、王某这种注册登记成立贸易公司的行为,属于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理所当然也属于非法活动,由于李某主观上对陈某、王某在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计划是明知的,因此,李某将本单位100万元资金挪给陈某、王某使用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界定。基于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选择题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