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贾某系国有公司业务员,在代表公司接受进口货物时,发现溢货现象,贾某清点后发现溢货250打。几天后,贾某将此溢货以每件500元的价格卖给个体经营者李某,并要李某将货款汇至其原来工作过的某外贸公司的账上。该外贸公司的财务人员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从银行提取现金1万元交给了贾某。贾某则以李某的名义,以借款为名填写了借支单。案发以后,贾某称外贸公司给他的1万元是他为自己原单位做了12.5万元“贡献”后所得到的奖金。后经查证,溢货实为200打。
问: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为什么贾某误将属于本公司的50打货物当做溢货转卖是何性质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本案的关键是溢货的性质。国有公司对于发货商多发的货物,有保管义务,发货商在法定期限内追索的,应予以返还;如超过法定期限,发货商不追索,溢货即属国家财产,依法应上交国家。本案中,虽然发货商还没有发现溢货问题而进行追索,溢货的权属性质还未最终确定,但由于货物已被国有公司接受并处于其保管的状态下,因此,溢货仍然具有公共财物的性质。贾某作为国有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变卖公共财产,通过此手段获得个人利益,已经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贪污罪。
贾某将本属其公司的50打货物误认为是溢货而变卖,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50打货物所具有的公共财物的属性并没有因此改变,所以贾某变卖50打的行为也构成贪污罪,在计算贪污数额时,不应当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