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万平为个体服装店主,家住A市F区。1998年8月,万平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向家住A市G区的黄冈借款十五万元。借款合同中的仲裁协议规定:因该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的,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年之后,万平因经营不善而无力还款,黄冈多次催促未果。后来万平告诉黄冈,家住A市H区的梁荣欠其十万元的服装货款,且已到期。

在万平无力还款的情况下,黄冈选择以梁荣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实现其债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黄冈不能以梁荣为被告提起诉讼

B.黄冈可以以梁荣为被告起诉,万平为第三人

C.黄冈应当向A市H区人民法院起诉

D.黄冈可以选择向A市F区或者A市H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

参考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代位诉讼的相关问题。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的债务人万平无力偿还欠款,对于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根据法律规定,黄冈可以代位行使万平的债权。本案中万平对梁荣享有到期货款债权,该债权并不属于万平,因此黄冈可以要求梁荣向其偿还贷款,黄冈有权以梁荣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A选项不正确。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可知,在代位诉讼中,被告是次债务人,原来的债务人是第三人,B选项正确。
《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本案中的代位权诉讼只能由梁荣所在地A市H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三人万平所在地A市F区人民法院并无管辖权,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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