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平为个体服装店主,家住A市F区。1998年8月,万平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向家住A市G区的黄冈借款十五万元。借款合同中的仲裁协议规定:因该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的,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年之后,万平因经营不善而无力还款,黄冈多次催促未果。后来万平告诉黄冈,家住A市H区的梁荣欠其十万元的服装货款,且已到期。
假设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黄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黄冈向法院提交了其与万平交涉还款问题时的秘密录音,录音中万平承认其向黄冈借款十五万元,则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如何处理录音( )
A.本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能用于案件的审理
B.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C.只有万平认可该证据后,该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D.该证据可以看成万平的自认,法院可以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参考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证据的效力。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纠纷,所以对证据形式的要求不像刑事诉讼那么严格。《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诉证据方面对证据形式作出的唯一一条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只要证据的取得方式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证据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原告录音虽然是偷录的,但并没有侵犯被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B选项正确,A选项不正确。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采纳秘密录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前,也不需要另外一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再次确认, C选项不正确。
D选项,首先要界定该录音中的内容是否属于自认。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1、2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可知,自认分为明示自认和默示自认,明示自认是当事人主动地承认案件事实,默示自认中尽管当事人的承认不是主动的,但是自认的事实也是经过人民法院充分说明并询问后的默示承认,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所以本案中尽管偷录的录音中当事人对于某些案件事实做出了承认,但是仍不符合自认的条件,不属于自认,D选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