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刘永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1992年,刘稳就此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2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1998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在开庭审理后,刘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人民法院:
A.应延期审理
B.应中止诉讼
C.可拘传刘永到庭
D.如拘传不到刘永,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延期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拘传的适用条件:第一,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民诉意见》第112条):(1)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2)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3)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视为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第二,必须是经过两次传票传唤。第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中没有表明是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故第一次未到庭的,应延期审理,再用传票传唤,如果还不到庭的,才可以拘传。故A项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