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省清水县政府扶贫办(以下简称扶贫办)决定成立一个混合经济联营体制的采矿企业一富强铜矿采选场(以下简称采选场),聘任佟某为负责人,由佟某自筹资金筹建企
业。佟某以吸收个人入股的方式筹集资金,并在扶贫办的支持下,以采选场的名义从市矿管站领取了集体企业《采矿许可证》。不久扶贫办发文决定将采选场作为扶贫项目移交给富强乡直接管理,因扶贫办与佟某在办矿费用承担问题上发生分歧,致使移交工作半途而废。扶贫办又决定解聘佟某采选场厂长职务并取消其法人代表资格,申请县矿管站注销原《采矿许可证》,办理新采矿证。县矿管站根据扶贫办的申请,依照《A省乡镇企业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注销了采选场的《采矿许可证》。扶贫办又致函县矿管站,要求撤回办理新采矿怔的申请,将富强铜矿转让给富强乡和B省白龙公司办理了《采矿许可证》。
参考法条:《A省乡镇企业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凡变更企业名称、开采矿种、采矿范围的,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扶贫办支持采选场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

参考答案:不能。采选场是佟某以吸收个人人股方式筹集资金所筹建的企业,并非扶贫办创办的企业,采选场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也即享有对所经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生产经营计划权、经营方式选择权及用 * * 等,扶贫办取消佟某的采选场厂长职务并取消其法人代表资格,是非法干涉其经营自主权。

解析: 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是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法定权利。保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行政机关不能干预企业的经营,侵犯企业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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