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企业(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建筑施工及安装资质,该公司注册资金原来为2000万元,2007年注册资金增加到3000万元,当年经营如下:
(1)拥有小轿车4辆、净吨位5吨的载货汽车8辆,净吨位5吨的挂车 5辆;
(2)启用新账本8本,包括日记账、明细账、总账;
(3)签订总金额3000万元的总承包合同一份,标明白产玻璃幕墙1000万元,现场浇注水泥预制件500万元,其他施工及劳务费1500万元;
(4)该公司将部分工程作业转包给另一家企业(B企业),转包方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包合同注明总价1000万元,其中包括B企业白产的铝合金门窗500万元和施工劳务费500万元;
(5)当期该企业为生产玻璃幕墙购买材料500万元,取得发票注明进项税85万元;购买现场浇注水泥100万元,发票注明进项税17万元。
要求:
(1)计算A公司应缴车船税;
(2)计算A公司应缴印花税,采取的缴纳方式;
(3)计算A公司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4)计算A公司应代扣的税金。
(小轿车年税额180元,载货汽车每吨年税额40元。)
参考答案:
(1)A公司应缴车船税=4×180+8×5×40+5×5×40×70%
=3020(元)
(2)A公司应缴印花税和缴纳方式
记载资金的账簿对新增注册资本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资金账簿应交纳印花税=(30000000-20000000)×0.5‰=5000(元),因金额大,采用缴款书方式汇贴缴纳。
其他账簿=7×5=35(元)
总承包合同贴花=30000000×0.3‰=9000(元),采用缴款书方式汇贴。
分包合同贴花=10000000×0.3‰=3000(元)
共缴纳印花税=5000+35+9000+3000=17035(元)
应买35元印花税票,还有17000元印花税通过银行缴款书汇贴划转。
(3)A公司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①A公司增值税
销项税额×17%=1452991.45(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850000(元)
应缴增值税=1452991.45-850000=602991.45(元)
为实施营业税劳务的购进水泥不得抵扣进项税。
②A公司施工劳务营业税
按扣除玻璃幕墙和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算A公司营业税。
(30000000-10000000-10000000)×3%=300000(元)
③A公司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602991.45+300000)×5%=45149.57(元)
教育费附加=(602991.45+300000)×3%=27089.74(元)
(4)代扣B公司营业税因B公司有施工资质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部分自产铝合金产品,故按扣除合同注明的铝合金产品的余额扣缴营业税=5000000×3%=150000(元)
代扣B公司城建税=150000×5%=7500(元)
代扣B公司教育费附加=150000×3%=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