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某公司(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地)想要到中国投资设立服装贸易公司,经市场调查后,该公司决定与位于中国上海A区的艺云服装公司共同出资。双方签订一份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后,在上海市B区设立中法合资服装公司。公司开始运营一年后,艺云公司与位于上海市C区的平安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将一批服装运往位于B区的公司仓库。该运输公司遂让其下属的第一运输车队负责此次运输。该运输车队责任人为李某,一年前挂靠在该公司名下。在运输车队运送的过程中,司机王某由于一时粗心大意,导致车货均翻入河中,且将赵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桑塔纳汽车撞翻,造成赵某骨折。赵某住院期间,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北京市顺发律师事务所的刘清华律师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同时由于此次事故,给中法合资服装公司造成50万元的损失,生意经营惨淡。法国公司与艺云公司就损失的承担问题发生纠纷,艺云公司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艺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法国公司赔偿损失25万元,判决书于2004年月31日送达双方当事人。上诉期满后,双方均未上诉。10月12日,法国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
1.赵某提出的损害赔偿之诉中,应当以谁为被告
参考答案:[参考答案:] 应当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在2004年10月1日到2005年3月31日期间申请。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以及申请执行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的执行依据是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因此执行法院应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不能是被执行人或者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当是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本案中的被告法国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因此其上诉期应当是30日。《民诉意见》第79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本案的上诉期间应当是从8月1日到8月 30日,也就是说判决从8月31日起生效,履行期一个月应当是从9月1日到9月30日,则申请执行的期限六个月就应当是从2004年10月1日到20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