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法国某公司(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地)想要到中国投资设立服装贸易公司,经市场调查后,该公司决定与位于中国上海A区的艺云服装公司共同出资。双方签订一份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后,在上海市B区设立中法合资服装公司。公司开始运营一年后,艺云公司与位于上海市C区的平安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将一批服装运往位于B区的公司仓库。该运输公司遂让其下属的第一运输车队负责此次运输。该运输车队责任人为李某,一年前挂靠在该公司名下。在运输车队运送的过程中,司机王某由于一时粗心大意,导致车货均翻入河中,且将赵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桑塔纳汽车撞翻,造成赵某骨折。赵某住院期间,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北京市顺发律师事务所的刘清华律师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同时由于此次事故,给中法合资服装公司造成50万元的损失,生意经营惨淡。法国公司与艺云公司就损失的承担问题发生纠纷,艺云公司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艺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法国公司赔偿损失25万元,判决书于2004年月31日送达双方当事人。上诉期满后,双方均未上诉。10月12日,法国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
1.赵某提出的损害赔偿之诉中,应当以谁为被告

答案

参考答案:[参考答案:] 法院可以裁定被告向赵某先行支付医疗费,但是要求支付的数额应当限定在赵某要求的2万元范围之内,而不能要求支付3万元。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

解析: 本题考查先予执行的相关问题。《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条规定了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的范围,本案中赵某因医疗费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案件范围,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民诉意见》第10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可知,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先予执行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本案中赵某要求先予执行的数额为2万元,法院裁定的先予执行的数额就不能超过2万元,本案中的法院以赵某仍然需要长时间住院治疗为由,裁定被告向赵某先行支付3万元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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