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9年6月,甲县小张向乙县小王购买了一台车床,双方约定在一个月内,如果小张发现车床有质量问题可以提出异议,小王无条件退货。2009年8月,小张将该车床出租给丙县的小赵使用,由于车床的质量存在隐患,小赵在使用的过程中被车床轧断手指,小赵向法院起诉小张请求损害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小王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才导致了小赵的损害,小王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B.由于小王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才导致了小赵的损害,小王和小张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C.由于小王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才导致了小赵的损害,小王应当作为被告,小张是证人
D.由于小张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小王提出异议,小王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