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投资工程,有A、B、C、D、E、F6家承包商及G和H2家承包商组成的联合体参加投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发现下列事件并作相应处理。
事件1:A单位认为自己报价较高无竞争优势,按规定提交投标文件之后,又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业主撤回投标文件。评委认为A单位出尔反尔,建议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事件2:评委发现B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有2份报价,但未说明以哪个为准,评委要求B单位书面澄清是否以较低报价为准。
事件3:C单位开标后又书面向业主正式承诺如能中标,愿将投标报价优惠3%,评委按优惠后的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事件4:评委发现D单位的报价最低且比合成标底要低15%,经内部讨论认定D单位低于成本报价为废标。
事件5:评委发现E单位的报价中有一项混凝土的工程量为1000m3,单价为35.0元/m3(市场价为350元/m3),合价为35000元。E单位确认该项工程的合价应为35万元并修订单价,但遭评委拒绝。
事件6:评委发现F和G单位联合体投标文件中缺少共同投标协议便要求其补交以便进一步评标。
事件7:评委发现E单位的技术标得分最高,于是要求E单位澄清能否再降50万元。在得到确认后,评委推荐E单位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上述事实的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评标委员会的处理分析详见如下所述:
事件1处理不正确。因为根据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有权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应予以退还。
事件2处理不正确。因为根据规定,如投标文件中有2份报价但未说明以哪个为准的,评审时应按废标处理,而不应再进行澄清。
事件3处理不正确。因为根据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无权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没有列人的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因此评委仍应按原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事件4处理不正确。因为根据规定,所谓“低于成本报价”是指报价低于投标人自己的个体成本。如评委怀疑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应首先要求投标人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才能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并按废标处理。
事件5处理正确。虽然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是一致的,此时应由投标人承担计算错误的后果,合价不应进行修正。
事件6中评委要求F和G单位联合体补交共同投标协议错误。因为根据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而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补交,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事件7处理不正确。因为根据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的范围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