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为丙级,有正式在职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6人,其中3人有中级职称,其余为初级职称或无职称者。该监理单位通过熟人关系取得一幢26层综合大楼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该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造价为人民币2亿元。双方所签监理合同中规定,建设单位支付监理人报酬为人民币80万元。此外,建设单位还以本单位工程部人员参加监理进行合作监理为由,使监理单位又给建设单位回扣人民币10万元。在监理过程中,由于监理单位给被监理方提供方便,监理单位接受被监理方生活补贴费人民币6万元。
该监理单位本身及其行为有哪些违反国家规定?
参考答案:
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有:
(1)该监理单位的存在本身就不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因为:
①该监理单位无高级职称人员作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②该单位中的工程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总数不足10人。
(2)该监理单位为越级承接监理业务,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规定。
该监理单位按丙级资质标准只能承接16层以下的民用工程。
(3)监理收费违反《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的收费标准。通知中规定,工程预算2亿元应收预算额的0.8%~1.2%。按规定下限计,应是人民币160万元,但该监理单位只收人民币80万元,仅占0.4%。这属于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它将扰乱监理市场,应制止。
(4)以合作监理为由,给建设单位回扣亦属不正当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并且,所谓的合作监理是指监理单位之间的合作,并非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合作。
(5)给被监理方提供方便,并接受其生活补贴费,这属于徇私舞弊行为。因此,有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也是违反国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