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五


鑫祥小区是一个中档楼盘,前期物业管理到期后,新成立的业主大会选聘了宏峰物业服务企业接替原有开发商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小区,并与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小区共有业主800户,其中31户业主以未出席业主大会、未投票选择该企业、也未与新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新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尚不及老物业服务企业为由,一直拒交物业服务费。
[问题]

答案

参考答案:业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原因表现为:
(1)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项业主大会的决定只要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同意即可生效,毋需每一位业主都同意。
(2)少数业主不出席业主大会,不赞成业主大会的决定,并不影响业主大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每一位业主都有义务遵守、执行。
(3)少数业主也不能以未签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①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集体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签订,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要与每一位业主签订。
②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提供维修养护以及提供安全、保洁、绿化等方面的服务,已与欠费业主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欠费业主理当履行交纳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并应承担欠费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4)少数业主也不能以新公司服务水平不及老公司为由拒绝交费。因为不能以少数人的主观判断,作为否定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依据。若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确实有严重问题,这些业主应联合其他业主共同提议物业服务企业改进或提请业主大会解聘不能提供合格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但不交物业服务费的做法是错误的。

选择题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