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经债权人申请,于2007年5月16日被法院正式宣告破产,并于5月21日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企业财产、债务清理情况如下;
(1)总资产清算价格共6200万元,其中厂房1400万元,办公楼700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1100万元,股权转让价2000万元,运输设备350万元,机器设备650万元。
(2)债权人申报的有效债权等共9000万元。其中欠建行贷款900万元,欠商业银行贷款800万元,均以厂房作抵押,建行抵押顺序在前,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晚于商业银行;欠A公司货款2600万元,以办公楼作抵押;欠缴税款共820万元,欠职工工资480万元;欠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借款本金及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共360万元;欠其他单位货款3040万元。
(3)发生破产费用30万元,清算组决定终止该企业与B公司的合同,应向B公司支付合同损失赔款160万元。
(4)在财产清算分配前又发现以下问题:
①运输设备所有权属C公司,C公司通过清算组取回;
②破产企业所欠A公司货款的担保合同是在2006年12月27日补签的,当初发生债务时,并未提供抵押担保;
③破产企业曾经于2007年1月7日将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现在被迫回,价值200万元;
④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支出需要105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别除权、取回权、撤销权金额分别为多少所欠建行、商业银行的货款如何优先受偿
(2)职工安置支出应如何处理
(3)以上权利行使、职工安置后,破产财产为多少
(4)破产债权金额为多少
(5)破产财产应按怎样的顺序进行分配
参考答案:(1)①别除权金额为1400万元。其中商业银行优先受偿800万元,建行优先受偿600万元,建行剩余300万贷款作为破产债权。
②取回权金额为350万元。
③撤销权金额为700+200=900万元。其中,办公楼抵押无效,应行使撤销权700万元;无偿赠送他人财产追回200万元,作为破产财产。
(2)职工安置支出1050万元,均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优先拨付。
(3)破产财产为6200-1400-350-1050+200=3600万元。
(4)破产债权为(900-600)+2600+3040+160=6100万元。
(5)剩余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为:
①拨付清算费用30万元;
②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及职工集资借款本息共840万元(480+360);
③支付所欠税款820万元;
④剩余共1910万元,用于清偿破产债权,并按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