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0年8月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依据受让合同支付转让方地价款6000万元,按3%缴纳了契税,当月办妥土地使用证并支付了相关税费。自2010年8月起至2011年12月末,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受让土地70%(其余30%尚未使用)的面积开发建造一栋商品住宅楼,并于2012年开始销售,依据销售合同共计取得销售收入16000万元。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建筑承包合同支付给建筑公司的劳务费和材料费共计4800万元,开发销售期间发生管理费用600万元、销售费用320万元、利息支出800万元(全部向其他企业借款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说明:扣除项目均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
(2)计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额时可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3)计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额时可扣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计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额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
(5)计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写字楼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
(6)计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参考答案:(1)应缴纳的印花税=6000×0.5‰+16000×0.5‰+0.0005+4 800×0.3‰=12.44(万元)
(2)可扣除的地价款和契税=6000×70%+6000×3%×70%=4326(万元)
(3)可扣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6000×5%×(1+7%+3%)=880(万元)
(4)可扣除的开发费用=(4326+4800)×10%=912.6(万元)
(5)销售商品住宅楼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16000-4326-4800-880-912.6-(4326+4800)×20%=3256.2(万元)
(6)增值率=3256.2÷(16000-3256.2)×100%=25.55%,适用税率30%。
销售商品住宅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3256.2×30%=976.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