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假冒乙的名义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2万元”的汇票给丙,以庚为付款人,丙对此并不知情,并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与A有一购销合同,即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并将A的名称定为被背书人,但在尚未交付前,发现A不能履行合同,遂将A更改为B,并在更改处签章以示更改,B持票后又将票据金额改写为“12万元”,并背书转让给C,C持该汇票要求庚付款,庚认为出票人签章不真实而拒付。
问题:
(1) 甲的行为是什么行为甲、乙是否负票据责任为什么
(2) 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3) 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4) 丁对被背书人名称的改写属于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5) B更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答案

参考答案:(1) 甲的行为属票据伪造,甲不负票据责任,因为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章的,根据“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伪造人甲不负票据责任。乙也不负票据责任,根据“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乙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甲代理或代表,所以乙不负票据责任。
(2) 丙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出票伪造时,票据是实质无效的票据,持票人不能取得支付请求权;且丙是直接从伪造人甲手中取得伪造的票据的,所以只能对甲依民法原理要求损害赔偿或返还不当得利。
(3) 丁不享有支付请求权,因为该汇票是实质无效的票据。但由于该票据具有形式要件齐备的外观,且丁是从真实签章者丙处取得票据,依票据行为独立的原则和伪造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效力的原则,丁仍可以对丙行使追索权。
(4) 丁的行为属于票据更改,效力是被更改的原记载事项因更改而丧失票据记载效力,应视为未记载;改写的记载事项代替原记载事项产生票据效力,以改写后的记载内容确定票据关系。
(5) B的行为属于票据变造行为:①票据仍因欠缺实质要件而无效,所有持票人均无支付请求权。②B的后手C如对丙、丁行使追索权时,丙、丁仅负票据金额为2万元的票据责任,因为他们是变造之前签章的人。③B的后手C如对 B行使追索权时,B负票据金额为12万元的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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