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期间安 排工问操一次,时间为20分钟,这20分钟计入每日 8小时的工作时间。职工每月的工资不低于2800元,于每月4日前支付,合同有效期自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同年7月中旬,制药公司 从人才市场招聘了一批技术工人去新建的制药分厂工作。每个技术工人都和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7月14 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上、下午各4小时,期间无工间休息,工人每月工资不低于2500元。技术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药味很浓,连续工作 头晕脑涨。部分工人向分厂负责人提出要像总厂工人那样有工间休息,且每月工资不应低于2800元。但分厂的答复是:总厂集体合同订立在先,分厂设立在后, 集体合同对分厂职工无效,分厂职工不能要求和总厂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请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本案例作出评析。
参考答案:(1)这是一起因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出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 (1分) (2)《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制药分厂属于制药公司的一部分,受集体合同的约束和规范,因此,该制药公司的集体合同条款也适用于制药分厂。 (4分) (3)分厂工人与分厂签订劳动合同时,集体合同已经生效,所以,集体合同对这部分工人同样具有效力。 (4分) (4)《集体合同规定》第6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可见,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5分) (5)综上所述,分厂工人的要求是合理的。企业应做如下调整:(4分) 1)按每月工资不低于2800元,补齐所欠差额; 2)在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内,按每月工资不低于2800元标准支付分厂工人工资; 3)由于工作环境特殊,应适当增加休息时间,并提供一定的防护用具; 4)劳动合同其他条款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