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中国公民李某随父母出国后定居于甲国。2007年1月5日,李某满18岁。为了庆祝自己的生日,李某到甲国的一中国名表直销店购买了一款名表,价值折合为人民币4000元。未曾想到的是,他刚出该商店到一商场就见到同一款的手表正在搞促销活动,价格便宜了三分之一。李某便立刻到商店要求退货,但遭拒绝。第二日,李某随父母回中国探亲,并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根据其定居国法律,男子满20岁才是成年人,自己未成年,其购买手表的行为应属无效,并要求该直销店退还货款。关于李某行为能力的判断,下列错误的是()

A.以甲国法律可认定李某未成年,但因涉案金额不大,应判其购买行为有效

B.可以根据我国法律作出判断,李某已经成年,具有行为能力,所以其购买行为有效

C.根据我国法律,李某已成年。根据甲国法律,李某未成年。其行为能力的判断应以其定居国法为标准

D.可以根据甲国法律认定李某未成年,因为其定居在甲国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我国的相关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扭民事义务的能力。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即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了补充规定: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也就是说,行为发生在定居国时,二者可以择一适用,我国法律和定居国法律并无何者优先之分。李某是我国公民,但其定居甲国,购买手表的行为也发生在甲国,即其定居国,所以对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可以适用我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即甲国法律。所以A、B、 D选项都正确。C选项错误。

问答题

永胜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永胜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9年发生了如下有关收入的经济业务: (1)2009年1月1日,永胜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6000万元,分2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4500万元。假设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确定的折现率为8%,同时假定永胜公司收取最后一笔货款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取增值税额10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2)永胜公司于2009年10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永胜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套技术方案,以提高乙公司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该技术方案要求在2010年2月末前完成,合同总价款150万元,在合同期内每月支付30万元。 永胜公司自10月承接合同后,即投入技术力量研究技术方案,至2009年末已投入劳务成本80万元,其中用银行存款支付杂费30万元,发生人员薪酬50万元。预计全部劳务成本将达到110万元。 假定该劳务能够可靠计量,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并采用累计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 (3)永胜公司将一块土地使用权出租,形成投资性房地产。2009年8月4日,该土地使用权租赁到期后,永胜公司将其转让,取得转让款3000万元。 该投资性房地产转让前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其账面余额为2000万元,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6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4)永胜公司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当日即期汇率作为折算汇率。2009年10月20日,永胜公司向国外出口货物一批,货款总计200万美元,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8元人民币。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货款尚未收到。 2009年12月31日,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6.7元人民币。 [要求] (1)计算永胜公司分期收款销售应确认的收入,并对2009年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利息采用实际利率法按年计算)。 (2)计算永胜公司2009年应确认的技术服务劳务收入,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该业务非公司主营业务)。 (3)对永胜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作出账务处理。 (4)对永胜公司出口销售作出账务处理,计算2009年末应收账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并进行账务处理。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