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美国的A投资公司要在中国投资经营,拟投资400万美元,中国企业B股份有限公司和C个人独资企业,三方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B、C的投资金额为1 000万美元,设立的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3 200万美元。三方于2004年1月10日向审批机关申请。经过几番对文件的修改,审批机关于2004年2月30日做出了批准设立的决定,甲企业于2004年3月21日领取了营业执照。
在经营期间,B公司由于管理不善被宣告破产,清算组要追回其在甲企业的投资,拟以 420万美元的价格将投资份额转让给D企业。A公司和C企业在得知以后决定由C企业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其份额。清算组认为先与D企业达成合意,且C企业开出的条件并不比D企业高,从而拒绝了C企业的要求。
2005年6月由于经营不景气,甲企业破产,根据出资比例确定C企业应承担的破产债务为600万元人民币。
要求:
(1)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说明理由。
(2)清算组拒绝将份额转让给C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C企业应当如何承担破产债务

答案

参考答案:(1)符合规定。首先,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A公司的投资额占甲企业注册资本的28.6%(400/1 400),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对于投资总额,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 3 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 200万美元。甲的注册资本为1 400万美元占投资总额的43.75%,大于 1/3,且多于1 200万美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最后,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所以审批机关的审批时间也符合规定。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所以合营企业在2004年3月21日领取了营业执照也符合规定。
(2)不成立。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且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即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各方转让的条件优惠。所以清算组不得拒绝C企业以同等价格购买的要求。
(3)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的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则C个人独资企业已其出资额承担责任,不足部分也不需要由个人独资企业来承担。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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