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答案

参考答案:(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人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超越了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解析: 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超出了作为其上位法的《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等规定,违反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要求。
提醒考生注意:本题也可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角度考虑。《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超出了上位法《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方面的规定,不符合合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由于在客观题部分较少涉及,容易被广大考生所忽略。事实上,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学好行政诉讼法是至关重要的。考生应在理解的基础上,将行政法几个基本原则的内容熟记于心。在考试中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利用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多角度思考,这对于分析解答试卷四主观题部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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