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
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解析: 诉讼代表人
《行诉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本题中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属于集团诉讼。它是共同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集团诉讼实行诉讼代表制。由于原告人数众多,不可能让集团诉讼的每一个原告都亲自参加,而是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集团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诉讼代表人的产生途径有两个:(1)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推选产生;(2)若原告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的,则由法院依职权从原告中指定产生。诉讼代表人总数限为1—5人。
值得注意的是,《行诉解释》第14条的规定必须与《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2条的规定区别开。《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的代表人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