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公司以其厂房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200万元,丙银行借款3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其中,就甲银行的债权,又有戊提供了保证一份,没有约定自己的担保范围。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与戊并不知情。后因江南公司无力偿还3家银行的到期债务,法院组织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450万元。则关于拍卖价款分配正确的是:( )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15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25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可以请求戊承担100万元
参考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本题中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但乙银行与戊并不知情.因此在清偿时,要保证乙银行不受到任何不利的影响,因此,乙银行可以优先获得200万元。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后,丙银行成为第一顺位,但450万元的价款减去乙银行应得的200万元后,只有250万元,因此,丙银行可以获得250万元,而甲银行则得不到清偿。
综上所述,只有B选项的表述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