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赵二、赵三和赵四系兄弟,其父母早亡。赵三和赵四随其兄赵二一家共同生活。土改时,赵三、赵四和赵二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6间。5午后,赵三和赵四都到外地工作。1992年,赵二夫妇先后去世,赵二之子赵丁因在外地经商长期不在家居住,就将土改时分得的6间房屋出租给村民张某,每月租金800元都由赵丁收取。赵四听说此事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出租房屋所得租金的1/3。人民法院受理后,赵三也申请参加诉讼,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假设法院同意了赵三的申请,则赵三在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 )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本案中的6间房屋是赵二、赵四、赵三的共有财产,赵二之子赵丁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共有房屋出租,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所有权,赵四是原告,赵三作为共有人之一参加诉讼后成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