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4岁,因涉嫌强 * * 幼女,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因为该案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同时杨某又是未成年人,依法决定不公开审理。根据上述案情,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本案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杨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则人民法院应当为杨某指定辩护人,指定的辩护人可以是该法院不参与本案审理工作的人民陪审员
B.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但是应当由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不再指定
C.被告人两次拒绝重新指定的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D.被告人拒绝指定的辩护人,重新委托辩护人的,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辩护制度。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本案中杨某是未成年人,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所以A答案的前半部分叙述是正确的,但是,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而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是没有义务充当辩护人的,而且根据回避的原则,也不宜充当辩护人,只有在人民陪审员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委托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不是被指定为辩护人。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第165条的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人审限。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第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且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人。而第二次拒绝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则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不允许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而如果被告人是来成年人,则法院不再准许其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因为本案中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所以应当不予准许。而D答案的表述也不够准确,因为,按照《刑诉法解释》第165条的规定,仅在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这一段时间的准备辩护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超过10日则应当计入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