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集团公司出资在北京设立兴旺食品有限公司,由张某任经理。兴旺食品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在某银行分理处开立了公司账户。后来,因其所开账户1年内没有业务往来,银行分理处通知兴旺食品有限公司清理公司账户。公司经理助理杨某在销户时发现公司多了一个账户,并且多出3万元钱,遂将此账户的有关情况向张某汇报。经张某决定,杨某到某分理处更换了预留印鉴,并将账户余额3万元转汇至兴旺食品有限公司开立于某信用社的账户上。张某授意杨某开具了化名为“方伟”的集资单,编造兴旺食品有限公司向“方伟”集资3万元的事实。杨某按张某要求以备用金名义从某信用社公司账户内取出该3万元。张某和杨某以归还“方伟”集资款的方式,将该款私分。
问:本案中张某和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职务侵占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在本案件中,张某和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现金3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