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系某机场清洁工,2008年年底的一天,她在做清洁场地时发现一小纸箱放在行李车上无人看管,以为是乘客丢弃之物,遂将小纸箱放置一洗手间工具间内。后约同事打开查看,发现里面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她获知后未上交,下午下班时带回了家。后来查明,杨某拿走的是某珠宝公司王某出差携带的重14公斤、内装价值261万元黄金首饰的纸箱。王某因机场不予办理托运而暂时离开纸箱去其他柜台(距离约22米)找值班主任咨询,回来后未见纸箱即以被盗报案。公安人员得知是杨某拿走了纸箱后,到其家中出示警察证件并询问拿纸箱事,杨即承认并交出了纸箱。
问:对杨某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本案中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杨某在机场拿走置放行李架上的纸箱行为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是误认为他人的遗弃而拣拾,即“误拿”了他人财物,此时,杨某不构成盗窃罪,因不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
但是,当杨某在发觉是“误拿”了他人财物时,自然应承担起返还财物的责任。此时,杨某将纸箱拿回家,这是将自己合法占有下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性质上属于侵占,但是否构成侵占罪呢因我国刑法把“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作为侵占罪成立的条件,本案中杨某在警方到其家中询问时,即承认并交出了纸箱,则不具备“拒不交出”的情节,从而也就不构成侵占罪。
因此,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