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生产X牌卷烟,2005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1) 8月5日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一批烟叶,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 10万元,税款1.3万元。 (2) 8月15日,将8月5日购进的烟叶发往乙烟厂,委托乙烟厂加工烟丝,收到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4万元,税款0.68万元。 (3) 收回烟丝后领用一半用于卷烟生产,另一半直接出售,取得价款18万元,税款 3.06万元。 (4) 8月16日,销售X牌卷烟100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5万元,款项存入银行。 (5) 8月23日,销售X牌卷烟200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26万元,款项存入银行。 (6) 本月采购过程中取得运输业的运费发票合计金额27万元。 注:乙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X牌卷烟计税调拨价格为每标准箱1.3万元。 要求:根据上面的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 计算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 计算卷烟企业应缴消费税; (3) 计算应缴纳增值税。
参考答案:
解析:(1) 消费税组价=(10+4)÷(1-30%)×30%=6(万元) 代扣代缴消费税=6×50%=3(万元) (2) 确定税率:因15000元÷250条=60元/条,故税率45%。 消费税=100×150×0.0001+100×1.5×45%+200×150×0.0001+200×1.26×45%-10×30%÷2=69+116.4-1.5=183.90(万元) (3) 销项税=100×1.5×17%=25.5(万元)(实际价格高,以实际价格计消费税和增值税) 销项税=200×1.26×17%=42.84(万元)(实际价格低,以计税调拨价计消费税,仍以实际价格计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3.06+25.5+42.84)-(1.3+0.68+27×7%) =67.5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