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案及解析] 丁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张某拥有丁公司3%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2月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丁公司不应该对张某的提案不予理会。
《公司法》103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本题中丁公司股份总额为100万股,张某持有丁公司3万股股份,张某即持有丁公司3%的股份,所以张某有临时提案权。张某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张某提案的内容根据《公司法》第100条和第38条的规定符合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因此张某的做法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收到提案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应该因为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就不按照法律规定将张某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