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湖南省甲地警察赵某在火车站附近巡逻时,发现余某有可疑迹象,遂上前查问,余某闪烁其词,赵某更是起疑,于是将余某带到派出所,余某起初一直保持沉默,经一再审讯,余某终于供述自己本是湖北省乙地人,曾于 10年前在湖北省丙地犯了 * * 杀张女一案,8年前在湖北省丁地犯了故意伤害案,现又在甲地犯了抢劫案。公安机关意识到该案件比较重大,就告诉余某可以委托律师,余某委托了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黄某要求会见余某,公安机关拖拖拉拉2天后才让余某会见委托人。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由公诉人徐某负责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为防止余某翻供,在黄某会见余某时,一直派人在场,黄某向徐某提出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徐某说,“知道了,这种事见多了,有什么大不了的”而不予理会。在法庭上,余某向法官展示了血衣,声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而湖北丙地张女被 * * 杀一案,已有一聂姓犯人当年被判处无期徒刑,至今仍在监狱服刑,他也一直进行着申诉。
问题:
侦查机关的哪些行为有违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参考答案: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是:
(1)在讯问完毕才告诉他有权委托律师。
(2)2天后才让律师会见余某。
解析: 侦查机关下列做法违反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所以在讯问完毕才告诉余某有权委托律师的做法是错误的。
(2)《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本案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所以公安机关在2天后才让会见的做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