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3年5月,胡某到某市百货商场买照相机,该商场售货员因工作疏忽,错将一架尼康相机价格4500元标成450元。胡某看到这架相机价格便宜而且性能良好,便买了下来。事隔一周后,商场盘点时发现了错误,就派人找到胡某,要求他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而胡某认为标错价是商场的责任,货既然已经卖出,就不能再补钱,也不退货。于是,该百货商场到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售出此架尼康相机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问题:

胡某对商场的要求不予理睬后,带着该相机去黄山旅游,旅游途中不慎将相机摔下悬崖,则如何对商场承担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应当对商场负补足全部的差额的责任。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题中,在合同被变更或撤销前,胡某构成不当得利。而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因当事人是善意、恶意而不同。当当事人是恶意时,应当返还所受之一切利益及孳息,如果原来是善意,后来转为恶意,则返还范围为转为之时尚存的利益。本题中正是原来是善意,后来转为恶意的情形,胡某应当在知悉自己为不当得利时尚存的利益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因此其应当补足价格上的差额。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