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宏发商贸有限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宏发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进出口公司提供一级山茶叶2吨,并约定于2001年6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同时宏发公司向进出口公司交纳20万元作为定金。后因宏发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如果当地山茶叶由于暴雨而减产,如要完成供货任务,宏发公司必须付出上千万元的价款购买山茶,能否以此为理由请求不再履行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在履行债务费用过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不再履行合同债务。

解析:依照合同法理论和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最重要最主要的义务,即使在违约责任承担后,当事人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也应当继续履行。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依照这样的规定,在存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下,违约方可以不再履行合同,即免除了履行义务。本题中,履行费用过高是法定的理由之一,当事人可以以此请求免除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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