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宏发商贸有限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宏发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进出口公司提供一级山茶叶2吨,并约定于2001年6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同时宏发公司向进出口公司交纳20万元作为定金。后因宏发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如果宏发公司未能交货,进出口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宏发公司再交32万元违约金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不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进出口公司只能从违约金与定金中选择其一适用。
解析:本题考查定金和违约金之间的关系,这曾经是律师资格考试的重点和难点,相信也会是以后司法考试关注的对象。依照《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合同法对定金和违约金责任的适用原则是选择适用,而且选择权在于非违约方。所以本题中,非违约方只能对定金和违约金责任选择要求适用,而不能在不退还定金的前提下,再要求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