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白丽(女,30周岁)自2006年6月10日起,在网上向已经分手的情人王力(男,18周岁)公开追债。在她发的数份贴子中,公布了王力的2000元欠条、一起吃喝亲昵的照片等资料。欠条为真,其余信息有真有假。 白丽一是为了讨债,二是为在网上揭露王力对女性不负责的真面目。公开追债的事件发生后,王力的一些朋友以其不道德为由与其绝交。王力被迫辞职,几次轻生。王力因在电脑方面有奇才,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有学者认为其属于公众人物,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应有所限制。 请结合本案,论述对某一或某几个具体人格权的保护。1.答题要求: 2.论述应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案

参考答案: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他人知悉的个人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隐私的范围包括隐私信息、隐私活动和隐私空间。受法律保护的隐私的具体范围,要受社会一般意识、民族意识和个人意识的影响。 本案王力欠债的事实,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欠债虽然不能认为是不名誉的事实,但依照社会一般意识,是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私生活。至于谈情说受,更是私人秘密。公开他人私生活,是侵犯隐私权的一种表现。 为公众所关心、瞩目的政治家、演员、歌星、体育明星等,在学理上认为他们已经抛弃了一定范围的隐私权,也就是说,个人私生活与公众知情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冲突部分,公众人物不享有隐私权。虽然王力是某个领域的知名人物,但白丽公布的情况与王力从事的工作无关,不属于公众享有知情权的范畴。有关学者的观点并不正确。 《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此条虽然明确了要保护公民的隐私,但未将隐私权独立为一种具体人格权。立法上有明显不足。《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理论界据此认为,隐私权已经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受保护了。 侵犯隐私权与侵犯名誉权不同。隐私是一种事实,是当事人不愿公之于众韵事实,而侵害名誉却是无中生有、造谣生事。白丽公布的情况有些是假的,使王力的社会评价降低,同时构成侵害名誉权已然无疑。 综上,王力的隐私权、名誉权受到损害,且后果较为严重,有权请求白丽承担支付精神抚慰金等侵权责任。笔者还认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保护隐私权,只是权宜之计,应当进一步加强立法,为公民提供更周到的保护,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应当注意的几个要点:1.概念的阐释;2.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3.有关规定的表述;4.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关系;5.结合案情作出理论。本案还涉及到肖像权的问题,但不是问题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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