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沈阳某公司于2000年依法获得了“惠成”文字与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使用在其生产的产品调料上。2003年初,与沈阳某公司合作的多个经销商突然要求与公司解除合同,原因是沈阳的调料市场上又出现一种名为“汇成”的调料,使“惠成”的销量受到影响。 经查,果然在一些超市里发现了由长春某企业生产的“汇成”调料。沈阳某公司认为,“汇成”与“惠成”同音,两商标标识近似,足以使人在概念上产生混淆,长春某企业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法院起诉,要求长春某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3年7月2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商标侵权案。2003年8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汇成”与“惠成”文字读音相同,但被告的商标标识在字形、含义、图形的结构、图案及组合均有别于原告的注册商标,以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不足以造成混淆并导致误认、误购。被告使用的商标标识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2月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2004年7月13日,此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经过重审后认为,两商标在读音上完全相同,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混淆商品来源,可以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 此案为什么由同一法院两次审理,却做出了不同的审判结果问题在于认定“近似商标”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难度。 问题: 请就“近似商标”的认定进行法律分析。 答题要求:要求以法学理论、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答案

参考答案: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侵权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这类侵权行为在逐渐减少。而对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对“近似商标、类似商品”进行判断,进而作出这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而判断“近似商标、类似商品”具有一定的难度,侵权人有逃避责任的机会。因此,实践中这类侵权行为在增加。针对这类侵权行为,正确、客观地对“近似商标、类似商品”判断,有利于切实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和制裁侵权行为。 关于“近似商标”的判断,学理上一般认为:应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客观上则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因素相同,并且可能造成混淆,基本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如本案所涉及的“汇成”与“惠成”,属于读音相同并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因此可以认定二者为近似商标。 从法律上讲,《商标法》没有规定什么叫近似商标,也没有规定如何判断近似商标。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0条有相关的规定,即所谓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而认定近似商标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汇成”与“惠成”是否近似我们认为,“汇成”与“惠成”读音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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