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A市的凌龙公司与B市的升腾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升腾公司将位于C市的一块土地转让于凌龙公司使用,后者预付定金20万元,合同约定3个月内付清余款30万元,之后双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凌龙公司又与D市的海之王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其中的部分土地让与海之王公司使用。协议约定由凌龙公司出面办理各种手续,由海之王公司负责投资开发房地产,海之王公司一次性向凌龙公司付清了36万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3个月付款期限届满后,因凌龙公司无力付清余款,升腾公司便收回了全部土地。于是,海之王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向凌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之王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所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判决海之王公司败诉。回答下列题:
如果海之王公司没有向法院起诉,而是升腾公司因凌龙公司无力付清余款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欲收回全部的土地使用权,且海之王公司有意参加到这一诉讼中去。请问:在这一案件中,海之王公司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
A.必要共同被告
B.普通共同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考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的基本分类和基本含义。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而进行的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在本案当中,升腾公司与海之王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实体法律关系,不能将海之王公司作为被告,所以A和B选项都是错误的。另外,海之王公司对升腾公司并没有任何的请求权,也不能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本案的处理结果也涉及到海之王公司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C选项正确,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